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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萬華召開的股東大會是否要根據中國服裝的公司章程來出具法律意見?就在海通證券“保薦烏龍”余波尚未散去之際,類似荒唐離譜的一幕如今又在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身上再度上演。
12月7日,煙臺萬華召開的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建設環氧丙烷及丙烯酸酯一體化項目的議案》等一系列議案。但在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為本次股東大會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第一段,卻赫然出現了深市上市公司“中國服裝”的名字。“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接受煙臺萬華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國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出具法律意見。”
煙臺萬華,中國服裝,這兩個公司簡稱無論是字形還是讀音都千差萬別,故不可能存在書寫錯誤的可能。而記者注意到,在煙臺萬華之前,北京華堂今年11月24日還曾為中國服裝股東大會出具了相關法律意見書。兩相對比,除意見書開頭部分上市公司名稱、指派律師人命等略有改動外,兩份意見書第一段的其他內容均驚人一致。顯然,北京華堂方面在製作法律意見書的過程中偷懶“抄襲”了中國服裝的內容梗概,但相關細節卻未“處理”乾淨。
北京華堂的上述離譜操作不免令人聯想到前不久海通證券的“保薦烏龍事件”。作為道明光學的上市保薦機構,海通證券在其出具的上市保薦書中同樣將道明光學“錯寫”成另一家上市公司姚記撲克,令市場一片譁然。值得一提的是,在海通事件發生後,深交所立即向各保薦機構下發了《關於切實履行保薦職責提高發行上市工作質量的提示》,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提出四項要求:加強員工職業責任心、全面梳理業務並完善業務流程、建立報送和上傳文件雙人復核制度以及建立嚴格的內部問責機制。不僅如此,海通證券的上述出錯行為也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
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連續兩家仲介機構先後犯下讓外界不可理解的“低級錯誤”,這顯然不能用“疏忽”、“偶然”來解釋。荒唐、離譜的操作表象背後,更深層次上則是對仲介機構職業操守的拷問,反映出仲介機構嚴重的責任缺失。(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