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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向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對案件受理、借貸利息、司法措施等問題做出要求。通知強調,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於複利問題,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該負責人説,調研發現,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案件交織在一起。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産安全。
同時,最高法院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對於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