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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北鎮市正安鎮蹇屯村農民蹇明志、楊桂榮夫婦等人自2008年以來,在瀋陽長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産豆芽並銷售,引發轟動一時的“瀋陽毒豆芽事件”。瀋陽市和平區法院12月2日認定蹇明志、楊桂榮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和3年,同案的另三名被告人也均獲刑。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悉,此前瀋陽市皇姑區法院、經濟開發區法院已宣判三起毒豆芽案件,6名涉案人員分別被判刑6個月至2年。而蹇明志、楊桂榮的被定罪量刑,標誌著瀋陽毒豆芽系列案的審理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