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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修訂了《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5號:日常經營重大合同》。在新備忘錄中,大部分內容相比之前版本並沒有變動,但對中小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信息披露規則做了修改,提出了“年均合同金額”概念。根據新規定,一些曾被公司操弄成“特大利好”的鉅額大單,將擠去水分體現出實際意義。
與之前的備忘錄相比,新備忘錄中的“年均合同金額”概念首次被提出。年均合同金額是指合同金額除以合同執行年限。根據“年均合同金額”這一概念,新備忘錄對原先需作出重大合同進展披露的信息披露規則做了修訂。
在之前版本的中小板公司重大合同披露備忘錄中,只要滿足“合同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和“合同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總收入30%以上、絕對金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合同僅為意向性協議,其法律效力及對協議方的約束力較低或無約束力的”其中之一個條件,中小板上市公司就需要對該重大合同的進展進行披露;在此次修訂後,“年均合同金額”取代了“合同金額”的説法。
這一改動使得需要進行進度披露的重大合同的定義更加嚴格。比如一家上一個會計年度年營收5億的中心板上市公司簽訂了一筆合同執行年限5年、合同金額5億的重大合同,按照舊標準,必須進行合同進度報告;但是按照新備忘錄的標準,年均合同金額是1億,不到上一個會計年營收的50%,故無須進行進度披露。
除了對重大合同進展披露要求做出修改外,深交所還對重大合同進展披露的時間要求做了修改,由之前的按月披露改為按季披露。(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