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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德國寄來的價值9700歐元(約合83000元人民幣)的郵票,快遞送上門時只剩下空殼,買家將速遞公司起訴索賠。海淀法院日前判決,速遞公司向買家賠償財産損失人民幣84506.3元。
買家祁先生稱,今年1月,他在德國聯絡購買了貨款總計9700歐元的中國郵票,並與賣主約定將郵票郵寄至北京住址。德國賣主按約定在當地郵局將郵票作為國際包裹交寄,並如實在貼于包裹外部的海關申報單上註明內有9700歐元郵票。當某速遞公司投遞員上門投遞時,郵件四週封條被全部劃開,裏面的郵票不翼而飛,祁先生當場拒收了快遞,對郵件最終做退回處理。
速遞公司稱,該郵票沒有相關清單證明,無法顯示其價值,且郵票極有可能並未裝入郵件中,並有可能是中途失竊,而且郵件未辦理保價,不應予以賠償全部損失。
對於快遞公司的懷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雙方提供的證據分析,可以確定賣家將郵票放入包裹交郵、包裹沒有被海關打開檢查、開拆時對該包裹封裝、重量等進行核對未發現問題,故郵票的丟失、失竊發生在速遞公司的環節。就賠償郵件的範圍,從郵件四週被劃開、郵票失竊明顯的情況下,郵遞人員仍試圖進行投遞等情況分析,考慮未發現問題的郵件分裝入速遞公司總包袋中後,一直處於速遞公司的控制和管理範圍內,郵票卻在速遞公司人員暫管、投遞期間丟失,速遞公司存在未善盡合理保管和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對郵票的丟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