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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六年多試行,國家發改委于12月1日正式公佈了《藥品差比價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品,應當以代表品價格為基礎,按照規定的藥品差比價關係制定價格,以防止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規則》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據發改委介紹,近年來,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為此,《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提出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價格。
同時,《規則》還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並確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和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