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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出臺“雙十條”加強煤礦生産安全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1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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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日前出臺了《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以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防範和遏制各類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包括:禁止煤礦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暫扣等非法生産建設行為;禁止核準建設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新建項目;禁止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瓦斯抽採未達標區域進行採掘活動;禁止在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的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禁止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經防突能力評估擅自組織生産;禁止礦井瓦斯超限作業;禁止擅自降低礦井瓦斯等級;禁止礦井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的情況下進行採掘活動;禁止採掘工作面無風、微風作業;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

  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則提出要切實落實責任、突出工作重點、強化規範執法、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指出要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水害、火災和衝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監督檢查,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強化水害、自然發火及衝擊地壓防治工作。

  “十項要求”還提出要強化地方監管、國家監察、聯合執法和責任追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有序退出機制等,要求對於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衝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産,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記者陳煒偉、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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