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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不得超過5% 脫硝電價補貼每度0.8分
國家發改委11月30日發佈通知稱,自12月1日起,全國銷售電價每度上調約3分。此外,在全國範圍內對電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試行階梯電價制度。
通知稱,自12月1日起,將全國燃煤電廠上網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約2.6分錢,將隨銷售電價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由現行每千瓦時0.4分錢提高至0.8分錢;對安裝並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試行脫硝電價,每千瓦時加價0.8分錢,以彌補脫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使全國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平均提高約3分錢。
通知同時明確,居民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制度。其中,近80%的居民戶電價不作調整。具體為,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電價,改為按照用戶消費電量不同實行不同電價標準,電價隨用電量增加呈階梯式逐級遞增。擬實施的階梯電價分為三檔,即各省(區、市)將本地居民戶均月用電量按從低到高排序,覆蓋前80%用戶的電量為第一檔;超出第一檔並覆蓋前95%用戶的電量為第二檔;超過第二檔的電量為第三檔。其中,第一檔電價近期保持基本穩定,不作調整,第二檔電價適當提高,第三檔電價較大幅提高。
在實行階梯電價同時,對城鄉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設置每戶每月10千瓦時或15千瓦時的免費用電量。各地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具體方案,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後實施。
為保證此次電價調控措施政策效果,發改委對電煤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以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通知指出,2012年度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市場交易電煤規定最高限價,秦皇島等環渤海地區主要港口5500大卡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煤炭生産經營企業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
發改委要求,除依法設立的基金外,省級以下地方政府自行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底前取消;省級政府已依法設立的,最高徵收標準每噸不得超過23元,低於每噸23元的維持現有水平不變,沒有設立的不得設立;各地不得區分省內外用煤按不同標準徵收基金和收費。
發改委稱,將於近期及明年分別組織開展全國性電煤重點合同執行情況檢查和清理涉煤基金及收費情況專項檢查,對不執行國家煤炭、電力價格調控政策行為進行嚴肅處罰,待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穩定後,發改委將及時公告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發改委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王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