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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30日公佈《關於做好2011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及報表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摸清家底,並特別強調要加強境外資産監管,做好境外決算編制工作。
在此之前,國資委于6月份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規範,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和産權監管,維護境外國有資産權益。
此次國資委公佈的《通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全面開展戶數清理,對所屬各級子企業(包括各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境外企業和基建項目)戶數、管理級次、股東結構、經營狀況等情況進行清理核實,合理界定合併範圍;認真做好資産負債清查,足額計提資産減值準備;加強對特殊資産和業務的管理。
對於境外資産監管和決算編制,《通知》特別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全面清理境外子企業戶數、管理級次、股權結構、經營及財務狀況,理清産權關係,界定管理責任,認真梳理外派人員、員工薪酬、資金管理、銀行賬戶等基本情況,夯實境外決算管理基礎;將境外子企業全部納入決算報表填報範圍,並按照境內會計準則、會計年度和集團母公司會計政策進行調整,規範編制決算報表;加強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的審計管理,原則上所有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均應實施仲介機構審計,特殊情況由內審機構審計的,須經國資委備案同意;規範建立境外子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庫,準確分離純境外數據庫,確保全面、完整、真實、準確反映境外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通知》還要求各中央企業于11月30日前將財務決算合併範圍、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重大資産損失、以前年度問題整改、決算審計安排等財務決算事項報國資委備案。
根據《通知》,國資委還決定自2011年度開始,全面推行財務決算全級次報送工作。所有中央企業應將集團所屬各級子企業全部納入財務決算報送範圍,除BVI、殼公司等特殊子企業外,均應分戶編報財務決算報表;少數中央企業因投資鏈條長、股權結構複雜、地域分佈廣、信息化基礎薄弱,全級次編報整套報表存在困難的,經備案同意後,三級以下非重要子企業可報送主要指標簡表。
《通知》還提出,各中央企業要以全級次編報財務決算為契機,全面摸清基層企業經營情況和股東結構,梳理財務資産管理流程和權限,加強基層企業財務狀況監測分析,定期組織開展基層企業財務檢查,加大對資金、投融資、擔保、利潤分配、對外捐贈等重大事項的管控力度,抓好有關問題的整改落實,不斷提升經營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