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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8日訊 話劇導演何念就香港導演彭浩翔微博指責他“盜竊創意”一事,將導演彭浩翔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11月30日上午9時,在北京海淀法院第17法庭開庭審理這起名譽權糾紛案。
原告何念訴稱,2010年6月,經過某媒體記者的介紹,原告何念與被告彭浩翔進行了見面會談。席間,被告提到自己正在籌拍根據《會撒嬌的女人最好命》一書改編的同名電影,原告當即提出片名最好改為《撒嬌女王》,而且也提議可以同時製作一部同名話劇進行合作,同時明確表示電影和話劇一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故事,當時被告未置可否。其後,雙方通過經紀人溝通了進一步的合作意向。
2010年10月28日,應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發出了針對話劇《撒嬌女王》進行合作的要約,即原告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一份《合同書》討論稿。後來雙方進行了談判,但因意見有分歧,合作談判無果而終,此後雙方沒有進行過任何聯絡。
2011年1月4日,原告在其微博中發佈了關於話劇《撒嬌女王》草創相關進展的消息。被告在得知消息後,立刻在其新浪微博中發佈消息稱原告創作的話劇《撒嬌女王》抄襲和剽竊了被告電影劇本的內容,同時被告還在其新浪博客中向原告發出一份《律師聲明》稱,被告彭浩翔欲將電影劇本《撒嬌女王》改編為話劇並創作了劇情大綱,隨後與原告何念接洽,表達了將《撒嬌女王》創作成話劇的願望,提出了將話劇取名為《撒嬌女王》,並就話劇的創作構想、劇情大綱等信息內容向原告何念進行了充分的描述。此後被告又陸續在其博客和多條微博中“揭發和譴責”原告“無恥的剽竊風氣”,“讓同業別再被這種人巧取豪奪,把別人的創意結晶,説成是自己努力的結果”。
原告認為,作為公民,原告享有名譽權,原告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而被告採取發表博文和發佈微博對原告進行誹謗和侮辱的方式來損害原告的名譽,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被告通過博客和微博向社會公眾廣為散播詆毀原告的言論之行為使得原告的社會聲譽受到嚴重貶損,給原告造成了極為不良的社會負面影響,因此被告的行為屬於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在其新浪博客上發表的兩篇博文及十一條微博;判令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即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上發表致歉聲明,以消除其侵犯原告名譽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0萬元及維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