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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會員單位: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本所決定調整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並滿足《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180隻股票和滿足《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4隻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具體名單見附件1、2).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納入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後,其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參照股票執行。
三、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維持不變,包括在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掛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債券等(具體範圍及其折算率見附件3)。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通過交易系統及本所網站向市場公佈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名單。
四、各會員單位應當認真做好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調整的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準備工作,確保安全運行。本所將組織業務技術系統全網測試,有關測試通知另行發佈。
五、調整後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將於2011年12月5日開始實施。本所2010年2月12日發佈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初期標的證券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的通知》(上證交字[2010]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標的證券中的股票名單
2。標的證券中的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名單
3。融資融券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和折算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