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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審議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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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要求,即可啟動協商程序

  強化了政府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職責,並將協商工作納入政府考核體系

  記者今天從有關部門獲悉,《重慶市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草案)》,已于23日提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議進行審議。該草案明確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啟動條件,規定,“五分之一以上職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的,工會應當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

  據悉,這個條例是在重慶市總工會協助市人大常委會開展立法調研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強化了政府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方面的職責,規定了市、區縣政府負有領導、組織、檢查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責任,並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

  為了充分調動協商主體尤其是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積極性主動性,《條例》細化了對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引導和鼓勵措施,將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作為用人單位及其經營者、工會評先評優的條件;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提高了一線員工工資以及職工工資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用人單位,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哪種條件可以協商漲工資,哪種條件可以協商降工資,實踐中無章可循,大多靠經驗來把握。為了給實踐操作提供一個科學的參考標準,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可操作性,《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上年度利潤增長或者勞動生産率提高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私營、非私營用人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提供正常勞動的在崗職工工資未達到同期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經營者收入和普通職工工資收入差距過大的;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同類或者相近崗位職工的工資收入差距明顯的”等幾類情形,可就增加工資進行協商。而在“用人單位確因不可抗力或者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無力維持現有工資水平時”可以就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辦法,甚至降工資進行協商。

  目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比較普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已成為用工單位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存在困難。為此,《條例》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人數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的,協商代表中應當有勞務派遣工。”

  (記者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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