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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銷售一盒價值8元的假藥賺了14元錢,現年46歲的蔡國義近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藥罪批准逮捕。
蔡國義係河南省新密市心愛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青屏廣場醫藥超市實際經營人。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新密市人岳某因腰疼在新密市青屏廣場醫藥超市,以22元購買“金烏骨通膠囊”一盒,服用後沒有任何效果。岳某遂按照藥盒上的地址聯絡貴州盛世龍方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知,該公司就沒有生産過這種規格的藥。得知此情況後,岳某隨後向新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了該醫藥超市。
2011年6月23日,新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超市進行檢查,當場查獲49盒“金烏骨通膠囊”。經鄭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此藥為假藥。
案發後,據醫藥超市負責人蔡國義供述,49盒“金烏骨通膠囊”是自己之前從一不明來歷業務員手中以每盒8元價格購進的,銷售價為22元,自己共進了50盒,只賣出一盒,賺了14元錢,生産廠家為貴州盛世龍方制藥股份有限公司。而貴州盛世龍方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據證明,自己公司從沒有生産過這種規格的藥。心愛醫藥公司也出具證據稱,自己公司沒有給加盟店配送過此種藥品。2011年10月8日,蔡國義被公安機關抓獲。
新密市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該案後認為,犯罪嫌疑人蔡國義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涉嫌銷售假藥罪,因其行為影響了不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且認罪態度較差,據此,依法對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新密市檢察院檢察官郭藝輝説,我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涉及事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藥品安全犯罪進行了重大修改和調整,取消了刑法第141條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規定,將“生産、銷售假藥罪”從“危險犯”改為了“行為犯”,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門檻,即修正後的刑法不再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為構成要件,只要在明知是假藥的前提下,實施了生産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構成生産銷售假藥罪。(通訊員張勝利王玲玲魏春霞 記者范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