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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西安11月25日專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批准了新修訂的《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條例規定,西安市將實行劃區域限制養犬。
據介紹,隨著城市養犬數量不斷增多,犬只傷人、犬吠擾民、犬只隨地便溺現象日趨嚴重,因狂犬傷人得狂犬病死亡的個案也時有發生,養犬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已經危及到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影響了市容環境衛生,給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威脅和隱患。為了限制和規範養犬行為,西安市對原條例進行了修訂。
條例規定,限制養犬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和養犬單位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的原則。
西安三環路以內區域及三環路以外的城鎮居民居住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遊覽區等區域為重點限養區;其他區域為一般限養區。
個人申請養犬符合條件的,重點限養區內每戶限養一隻;一般限養區內每戶養犬不得超過兩隻。
重點限養區內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單位飼養或者一般限養區內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申請養犬的個人、單位應當到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未經登記,不得養犬。
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到當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動物防疫機構和動物診療機構對飼養的犬只進行狂犬病檢疫免疫,取得犬只檢疫免疫證明後,方可辦理養犬登記或年檢。
將從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條例還規定,養犬人、養犬單位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公路亂跑亂竄造成交通事故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養犬單位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