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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夜間,聖萊達公告稱,因違規動用募集資金4740萬元購買理財産品且未披露,該公司以及其財務總監楊志紅和總經理崔洪藝被深交所予以通報批評等處分。
公告顯示,聖萊達于2011年4月19日從募集資金專戶劃出資金1200萬元,2011年4月22日又劃出3540萬元,累計8次購買銀行推出的21天期和7天期理財産品,未及時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聖萊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2.1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6.3.2條的相關規定。聖萊達董事、時任財務總監楊志紅和時任董事兼總經理崔洪藝對此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考慮到截至2011年6月13日聖萊達已全部贖回所購買的理財産品,將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深交所決定對聖萊達公司、楊志紅和崔洪藝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並將處分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向社會公佈。
儘管已追究責任到個人,但公告中並未提及上述被挪用的募集資金的盈虧情況,以及損益的分配等。對此,北京未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洪明指出,目前尚無條例對此類損益的歸屬做出規範,但應該從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募集資金被違規使用後所得的收益進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