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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案例:房貸新政導致違約二手房主可不擔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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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以來,國內房産調控新政不斷,若因房貸政策調整而導致購房合同不能依約履行,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廣州中院對一起因房貸政策變動而致不能履約的訴訟進行了終審宣判。對於不少貸款買房者來説,這起“2010年房貸新政後廣州購房糾紛終審宣判第一案”不無現實意義。 

  房貸新政致合同不能履約

  2010年8月,廣州市民趙先生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將其位於從化市江埔街的某房,以總價65萬元出售給白先生。合同簽訂當日,白先生支付了定金6萬元及首期購房款20萬元。幾天后趙先生交付了房屋。

  按約定,剩餘購房款39萬元將由白先生的公積金貸款銀行劃入趙先生的指定賬戶內,並於2010年11月20日前支付。隨後,趙先生、白先生及仲介向中國建設銀行從化支行申請了抵押貸款。

  2010年9月16日,建行向趙先生出具《個人住房貸款意向書》,同意將該筆貸款直接劃入趙先生的指定賬戶內。10月9日,白先生辦好房産證,三天后他將房産證交給建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10月28日他項權證辦好。

  正常情況下,按建行的操作習慣,他項權證辦妥三日內即可發放貸款。但因建行年底信貸規模壓縮政策提前實施及受同年11月3日國家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影響,從化建行個人信貸業務全面停止,信貸網絡系統關閉,直至同年12月初才部分開放,白先生的個人貸款業務也因此停止,直至2010年12月1日才將39萬元發放給趙先生。

  趙先生認為,白先生晚于合同約定10天付清房款39萬元,且不願用現金支付,違反購房合同,請求判令白先生在保證金6萬元被沒收後,向他補齊購房餘款6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500元。

  違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訴訟發生後,白先生是否應承擔房貸政策調整帶來的違約責任?從化市法院一審認為,白先生不能按期付款,是因銀行政策突變導致,屬於合同法不可抗力的範疇,白先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近日,廣州中院二審認為,趙先生亦不否認遲延發放的原因係銀行方面所致,因此,在買受人已獲得銀行貸款審批同意的情況下,趙先生主張白先生應另行選擇現金的支付方式,顯然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趙先生上訴提出貸款不批、遲批的風險是白先生可以預見和避免的情形,對此,因房貸政策導致的銀行政策調整不屬於雙方當事人可預見的情形,因此造成的遲延付款行為,可免除白先生的違約責任。(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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