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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銀行放貸不得搭售保險 不得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1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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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繼年初叫停銀保駐點後,近日福建保監局、銀監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當中要求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準確評估客戶繳費能力與實際需求,不得向高齡客戶、低收入客戶銷售期限長、繳費高的保險産品,不過通知對高齡客戶和低收入客戶並未明確界定。

  由於銀保銷售誤導行為屢禁不止,今年初銀保駐點銷售被叫停。今年3月份保監會、銀監會聯合製定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對銀保代理資格、合作模式、銷售行為、代理費用、電銷業務等環節提出規範要求。此次我省監管部門下發的通知中特地要求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準確評估客戶繳費能力與實際需求,不得向高齡客戶、低收入客戶銷售期限長、繳費高的保險産品;對購買投資連接保險等複雜保險産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據了解,銀保産品客戶群體主要是中老年人。這部分客戶易被銷售人員誤導,認為銀保産品就是銀行理財産品。同時,一些分紅保險明明規定投保人不能超過70周歲,但一些業務員為了拉單,就採取變通做法,讓高齡老年人提供孩子身份證,這樣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孩子,但繳費的仍是老人。

  另外此次通知重申,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等産品混淆銷售,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應如實向客戶提示保險産品的特點和風險,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産品的保險責任、猶豫期、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送實物、送保險、産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客戶購買保險遵循“投保自願”原則,銀行不得以發放貸款、給予授信額度或信貸利率優惠等為條件要求客戶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可以將代理手續費與保單退保率合理挂鉤。銷售人員不得代投保人代抄錄有關聲明,不得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印製保險産品的宣傳資料或變更産品宣傳資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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