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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高,只有更高。”這是前幾年很多開發商競價拿地時的投資邏輯。事實上,在此次房地産調控前,凡是創下當時天價的所謂“地王”,幾年後都有不同程度的大幅升值。有的開發商甚至根本不用建房開發,憑著囤地靜待土地升值就可賺得盆滿缽滿。
然而,前兩年出手闊綽勇奪“地王”的開發商們,似乎沒有料到當前市場形勢急轉直下,房價下行趨勢日漸明朗。昔日的地王,今天卻成了燙手山芋。幾乎所有前兩年高溢價成交的地王價格都面臨價值重估,原來令開發商同行們羨慕的土地儲備沒準會成為有毒資産。
眾所週知,在房價的構成中,土地成本佔了大頭。在土地價格中除了涵蓋大部分政府稅費外,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可突破使得城市土地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地王”産生的投資邏輯是:其一,目前我國城市化率還有很大提升空間,城市人口的擴容使得住房消費的剛性需求成為必然;其二,人民幣升值的預期仍然存在,人民幣資産的升值具有一定想象空間;其三,近十年來我國貨幣總量增長迅速,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可以成為最好投資標的之一。由此看來,就不難理解為何土地拍賣屢創新高,地王紀錄被不斷刷新了。
在地王産生的過程中,傳達了一個信號:房價因地價上漲而上漲。地價上漲推動房價上漲,房價上漲反過來又促使開發商們以更高的價格拿地。從開發商的角度看,土地價格的上漲要遠高於開發建設的盈利,那麼拿到“地王”後囤地待建是個不錯的選擇。現實中,這種盈利模式是可能的。例如,2006年,某房地産開發商以5.1億元的代價獲得北京工體北路4號地塊,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工體北路4號地的開工日期為2006年9月,但開發商以各種藉口拖延。最後開發商將該地塊以9.2億元的價格轉讓,凈賺4.1億元利潤。雖説,有關部門對其開具罰單510萬元,但相較其大賺4億元多而言,可以説是微不足道。
早在1999年,國土資源部就發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而尚未開發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到了2008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重申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閒置房地産用地要徵繳增值地價。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開發商們總能找到規避的路徑。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既然開發商們曾經飽嘗過房地産暴利所帶來的快樂,理應為這個市場的合理調整“埋單”。土地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不應為他們網開一面。(孟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