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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英:侵犯財産罪能否遏制非法徵地?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4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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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藏春提到的兩個問題在現實中表現突出。由於法律對非法徵地缺乏威懾力,非法徵地事件一再發生。例如,廣東順德違法徵地案先後被廣東電視臺曝光7次,但非法徵地依然愈演愈烈,有的街道、村幹部甚至説,就是央視《焦點訪談》曝了光又能怎麼樣?可見,非法徵地猖獗到了何種地步。同樣,“偽城市化”現象早已遭遇詬病,但不見改善。

  這兩個問題的實質,都是我們的徵地制度出了問題。法律上沒有對非法徵地的權力進行有效約束,也沒有對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進行有效保護,所以造成了土地被非法侵佔,農民“被城市化”的局面。而要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改革徵地制度,提升農民的話語權。今年8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體學習時要求,加快徵地制度改革維護民眾土地合法權益;如今,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再次提出這個命題,顯然,徵地制度改革值得期待。

  徵地制度改革是一個龐大的工程,涉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訂和 “土地規劃法”、“土地使用權交易法”等法律的制定,不可能立即取得成效。顯然,指望徵地制度改革立竿見影是不現實的。筆者以為,當前遏制非法徵地的關鍵是運用法律武器,而最值得期待的法律武器,是如甘藏春所言,對非法徵地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追究違法者刑責。

  所謂“侵犯財産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從非法徵地的性質和造成的不良後果來看,完全可以按侵犯財産罪來認定。據悉,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至80%,土地産權的明晰為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非法徵地奠定了基礎。一旦按侵犯財産罪來認定,意味著非法徵地一方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根據損失情況進行賠償。

  不過,甘藏春這樣的建議能否落到實處,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這是因為侵犯財産罪早就存在,而非法徵地現象也廣泛存在,且已經進入“萬畝時代”,現實中並沒有一例非法徵地行為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而多是對相關責任人採取了撤職、降級、警告等柔性方式懲罰。這説明,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非法徵地在現實中還有不少“攔路虎”。

  在筆者看來,最大的 “攔路虎”是土地財政。一則,為了土地財政,地方國土部門沒有發揮應有監管作用,對某些責任人該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沒有移送;二則,非法徵地的主體多是地方政府部門,是比較“難啃的骨頭”,比如,廣東省清新縣委縣政府非法徵地22928畝;三則,地方司法機關偏離了獨立與公正,為了所謂“服務大局”,也在為土地財政“服務”。

  顯而易見,國土部官員首次提出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非法徵地,既是一種進步,也是一種無奈,充分説明非法徵地讓國土部很頭痛。不過,僅是國土部官員有這樣的提議是不夠的,還需要司法機關有所作為,更需要徵地制度徹底改革。筆者以為,當務之急是司法機關對非法徵地的性質和造成的不良後果有清醒的認識,要敢於運用法律武器。如果針對非法徵地按照侵犯財産罪來認定有幾個判例,相信結果會大不一樣。當然,最高司法機關也要出臺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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