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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協會:券商應嚴格執行保薦直投業務隔離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8: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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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直投已保薦企業;保薦前已直投的,直投子公司須承諾延長股份鎖定期

  中國證券業協會22日下發《關於落實<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有關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深刻領會《指引》精神,對照《指引》進行全面自查。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不得直投已保薦企業;保薦前已直投的,直投子公司須承諾延長股份鎖定期。同時,增加直接投資項目信息披露內容,並尊重被投資企業自主選擇保薦機構的權利,高度重視社會監督作用。

  自查的重點包括:證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各項制度建設情況、證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防範利益衝突和信息披露情況、直投子公司具體業務開展及合規情況。證券公司自查報告須在12月31日前報送證券業協會。自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完善。

  證券業協會要求,證券公司應嚴格執行保薦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相互隔離的規定,凡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應按照簽訂有關協議或實質開展相關業務兩個時點孰早的原則,在該時點後,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對該擬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通知》明確,目前,對於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入股的股東,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均有相應的股份鎖定期期限要求。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在上述時點前,以自有資金或持有權益比例超過30%的直投基金、産業基金投資擬上市企業後,證券公司擔任該企業保薦機構的,在嚴格執行現有股份鎖定期期限要求基礎上,直投子公司應承諾主動再延長股份鎖定期不少於6個月。

  目前,對於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入股的股東,證券公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主要披露股東的投資時點、持股比例等情況。對於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投資的企業,證券公司擔任該企業保薦機構的,在嚴格執行現有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應增加披露直投子公司獨立決策情況、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價格、股份鎖定期承諾以及防範利益衝突情況。但在《通知》發佈前,證監會已正式受理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報材料的項目,保薦機構可以不增加上述信息披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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