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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程久龍
儘管券商在同一個項目兼做直投和保薦人的模式備受業界爭議,但並未妨礙該模式在IPO市場上一如既往的大行其道。
11月21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了河南裕華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新材”)創業板首發招股説明書(申報稿)。根據招股書披露的信息,裕華新材與此次發行的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信弘盛投資有限公司存在股權關係。此次發行前,國信弘盛持有裕華新材1.64%的股份。
本網記者查閱國信證券2010年度審計報告顯示,2010年10月,國信弘盛公司與河南裕華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原河南裕華高白玻璃有限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合同,經雙方協議作價,國信弘盛公司以人民幣10,000,000.00 元認購河南裕華公司的新增資本金計人民幣714,286.00 元。
2010年12月,河南裕華高白玻璃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河南裕華光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國信弘盛即為發起人之一,持有裕華新材2,622,952股,持股比例1.639%。以此推算,國信弘盛入股成本僅3.81元/股,距離裕華新材遞交上會申請僅一年時間。
由於保薦券商兼做直投,存在多種利益輸送的動機,因此該模式一直備受市場爭議。今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其中規定: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或者主承銷商的,自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對該擬上市企業進行投資這意味著券商針對同一個項目先簽署“保薦協議”後做直投的模式被叫停。
從目前可供公眾投資者查閱的資料看,尚不清楚國信證券與裕華新材簽署保薦協議的具體時間點。11月22日,本網記者就此撥通國信證券相關保薦人聯絡電話,對方以緘默期為由,謝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