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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西軍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將産假由90天增至14周。
給婦女增加8天産假,從過去的90天産假時間增加到98天,延長的時間雖然不多,但其中體現出的國家對生育權的尊重意識,以及對婦女休息權的保障思想,無疑是值得濃墨重書的。但筆者認為,除了對女性産假方面予以福利性增加産假之外,與女性相關的諸多權益方面的關注和保障同樣迫切,也就是説,産假延長8天只是“第一步”。
我們在關注了城市女性的各類權益保障之時,是不是更應將目光關注一下農村?我國農村女性數量極為龐大,她們在生活水平上低於城市女性,勞動辛苦度上高於城市女性,但卻難以享受到城市女性才能享受的各類城市福利。如近幾年來廣為人們熱議的4700萬留守婦女問題,她們不僅物質生活水平較低,還處於精神生活、家庭生活的“荒漠”地帶。這些,是不是比增加“産假一週”更值得關注呢?
那些沒固定工作崗位的女性,其權益同樣值得關注和保障。增加女性産假是體諒民生的體現,但上述“權益的提高”惠及的只會是有單位、有工作崗位的女性,那些個從事小生産經營的女性、從事小商小販等流動性強的工作女性,不大可能有“老闆”給她們放假。所以,是不是對於這類女性勞動權益、人身權益上的保護保障,儘快從納入社會層面予以統一保障的方式來實現呢?我國香港地區對育齡婦女的保障極為到位,無論是否有工作,除明確法定假期之外,還會有極為充裕的、長達數年的“福利補貼”,每月補貼金額足夠生育婦女不用從事任何勞動就可以輕輕鬆鬆“帶孩子”。這個輻射更廣大的深層次的婦女權益保障,或許更值得我們借鑒。
另外,那些未婚青年女性群體、已度過生育期的婦女的權益也應同等呵護。譬如:與勞動權益相關的女性就業歧視現象。一些單位在招聘職工時明確打出的“不招女工”,以及個別企業明確要求女大學生簽訂一個“5年不許結婚”的保證書。諸如此類,與勞動者權益保護格格不入的“歧視”現象,也同樣應引起有關方面關注,並有針對性地從制度和法律層面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