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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2周;難産的,增加産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2周。
在産假天數和産假待遇方面,《徵求意見稿》除了將産假由90天增至14周外,還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産假期: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2周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6周的産假。
同時,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産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産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同時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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