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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的購物卡和購物券寫著“不兌換現金”、“過期作廢”等,李先生認為這些屬於霸王條款,遂起訴要求商場返還卡券中的等額現金。近日,順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李先生訴稱,他手中有單位發的鑫海韻通百貨商場的購物卡和購物券,其中一張300元的購物券是中秋節發的,使用期限一個月;一張600元的購物卡是去年2月春節發的,有效期一年。這些卡和券的使用説明中均寫有“不找零、不兌換現金”、“過期作廢”、“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等字樣。
李先生認為,商場雖聲明在先,但理由不成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卡和券的使用説明屬於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是霸王條款。他稱,被告商場離他家遠,價格又太貴,不適合他,他不想在那裏消費。而一旦購物卡過期,商場不讓他繼續使用,也不退回現金,等於獲得了建立在消費者的損失之上的利益,當屬不當得利。他要求商場退還他等額現金900元。
被告商場對此不同意。商場稱,涉案消費券和卡都是李先生單位從商場購買後,給李先生發放的福利。李先生沒有支付相應對價,他要求返還裏面金額沒有事實依據。
李先生對此提出,自己就職于一家供熱中心,單位發的卡和券其實是薪酬的一部分,並認為單位涉嫌與商場惡意串通損害他的利益,導致他沒有辦法自由選擇消費地點,屬於被強制消費。
庭審最後,商場做出讓步,稱可以讓李先生到店裏簽字確認延長使用期限。但李先生不同意,只要求返還現金。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