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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深夜駕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主路進京方向閥東橋西側行駛時,將一名在主路上遛狗的智障女子葉某撞死。史先生所在公司賠償了死者家屬後,起訴向首發集團追償。
昨天,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首發集團賠償6.7萬餘元。
原告認為,事故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車輛損失,原告的正常工作無法進行,經營停止,股東之間出現分歧,致使公司面臨倒閉。
由於葉某是在高速公路主路內行走,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對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行為未加制止,未儘管理之職,對這次交通事故負有重大責任,亦應對原告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因此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機動車損失7165.5元。
史先生所在的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6萬餘元後,起訴首發集團及事發路段所屬分公司,要求他們賠償部分損失共計10萬餘元,理由是兩被告未制止行人進入高速路,負有管理不善的重大責任。
兩被告認為行人嚴禁進入高速公路是常識,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行人自負後果,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合同相對方,未依約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閉通行的義務,給原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人葉某步行進入高速公路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駕駛車輛未做到安全駕駛,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史某係職務行為,其過錯行為應由其工作單位原告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鋻於原告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負次要責任,法院對其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已經予以判決,該判決業已生效;此外原告還支出了修車費和存車費,上述費用原告自行承擔的是次要責任的部分。
綜合以上情況,對原告承擔責任的損失數額,首發公司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據此,豐臺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6732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