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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買車時辦理了“全險”,但當車輛被碰後,卻不能全額賠付,自己還要承擔30%的損失,家住鐵西的吳先生表示無法理解。
昨天,記者對此採訪,發現所謂的“全險”其實只是坊間一種口頭表達方式,業內並無“全險”一説。
找不到肇事者車主自付30%
時間:11月10日下午3時15分
地點:鐵西景興街七馬路
當日,現場一輛科魯茲打著雙閃停靠在路邊,車的後保險杠已經完全損毀,碎片散落一地。查勘員認真拍照留證之後發現,保險杠的一塊大碎片已經丟失,保險杠上的缺口無法補齊。經與客戶核對,車主敘述出險時自己並沒有在現場,發現自己車子被撞時,已經成了這個狀態。查勘員記下了詢問筆錄,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雖然,此事故現場大部分碎片存在,事故真實性無異議,但保險公司最後核定的結果卻是,車主在提供公安機關證明後,保險公司會按70%賠付。
對此,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解釋説,車險事故發生之後,車主在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警後,應保護好現場。發生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找不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免賠率。
保險行業無“全險”概念
事實上,“全險”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據介紹,有些保險代理機構或推銷員所謂的“全險”,只是將車輛基本所需的各個險種疊加在一起,進行捆綁銷售的一種“説法”,實際上,各商家和保險公司的具體險種並不完全相同,而保險行業內根本就沒有“全險”這一概念。
記者了解到,即便車主購買了保險,有不少情況保險公司還是有免責的權利。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及駕照沒年檢、駕駛員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會拒絕賠付;自然災害事故中的地震或海嘯引發的車輛損壞、發動機進水,以及發生事故之後的精神損失費等,保險公司也視為責任免除;修車期間發生的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車輪單獨損壞、輪胎爆裂而引起的事故、車燈或倒車鏡單獨破碎、未經定損直接修車、非全車被盜、撞到自家人等多種情形,也不在賠付範圍內。
“保全險”仍需承擔部分損失
按照保險條款規定,即便車主投保所謂的“全險”,仍需承擔部分損失的還有以下情況:
1.超出投保約定,增加免賠率10%。車主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對駕駛人或其他內容作出約定,如果超出了約定內容,則會增加免賠率。
2.全車被盜搶,絕對免賠率20%。按照保險條款:車輛全車被盜搶,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另外,車主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免賠率。
3.汽車自燃損失,絕對免賠率20%。附加險“自燃險”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保險人在附加保險金額內,按出險時保險機動車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4.爆胎引發事故,輪胎不賠:當汽車由於輪胎爆裂而導致碰撞事故,保險公司會給予理賠,但輪胎損失不予賠付。本報記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