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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委託拍賣的車輛不用搖號就可過戶”的背景下,評估價在4800元的夏利車竟然5000元就被拍走,且拍賣公司在拍賣前未在北京法院網上公告。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認定拍賣公司違反規定,裁定撤銷了拍賣結果。據悉,這在本市法院還是首次。
據介紹,今年10月24日,豐臺法院委託北京某拍賣公司對4輛北京號牌的汽車及廚房、餐飲用品進行拍賣,拍賣時間為11月9日上午9點半,地點為西城區馬連道一商大廈1604室。
當日,拍賣會現場4輛汽車全部成交,但拍賣價格相比之前同類車輛拍賣價格低了很多。限購令之前,車輛拍賣的價格一般與評估價相倣,限購令之後,因法院委託拍賣的車輛不用搖號就可過戶,車輛拍賣的價格遠高於評估價。“比如7年的奧拓車評估價為15700元,拍賣價為55000元。可是在這次拍賣中,一輛評估價為4800元的夏利車,5000元就被人拍走了”,一名當日在拍賣現場的法院工作人員介紹説,如此低的成交價讓執行申請人難以接受。
申請人隨即指出,拍賣公司在拍賣前未在北京法院網上進行公告。而依據相關規定,拍賣機構應當將拍賣公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北京法院網上予以公佈。法院審查後發現拍賣公司確實違反了該規定。
豐臺法院認為,拍賣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司法權威和尊嚴,擾亂了司法拍賣秩序。為此,法院裁定撤銷拍賣公司此次對前述4輛車及廚房、餐飲用品的拍賣結果。該院暫定下周向當事人發放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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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情形可撤銷拍賣結果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評估、拍賣、變賣財産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其他執行債權人、買受人、競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法院確認拍賣成交的裁定送達之前,提出證據證明拍賣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裁定撤銷拍賣結果:(1)不發佈拍賣公告或者拍賣公告嚴重不符合規定的;(2)不如實披露拍賣標的瑕疵,可能嚴重影響拍賣結果公正性的;(3)採取不正當手段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對競買人參加競買實行不同等條件的;(4)拍賣機構或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5)競買人之間、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