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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廣播網”報道,重慶市環保局日前公佈今年9-10月行政處罰公示,重慶江合煤化集團公司因污染從6月1日至8月31日,被累計罰款1840萬元,創下當地環保罰款最高紀錄。
1840萬元的污染鉅額罰款,看起來是環保執法的權威和力度,但是否能真正執行到位,公眾不免要打上大大的問號。如果開出的鉅額罰款而最終導致執行流産,那麼有損的不僅僅是法律的威懾力,還是環保執法的公信力。
反觀眾多的環保案例,企業超標偷排污染物,是根本不考慮後果的。與其污染成事實,對環境的破壞已産生影響,不如在事前加大監管力度,使其污染的動機難以得逞。
從某種意義上講,即使企業有排污的行為,但環保違法的行為發生後,再用鉅額罰款甚至刑罰的形式來處置,這種事後執法豈能彌補違法行為對環境的“傷害”?也可以説,污染買單的額度越高、刑罰的級別越重,在一定程度上也預示著企業污染對環境的危害越大。而將執法的落腳點放在事後的監督處罰上,確實是個“高風險”的執法。這種“亡羊補牢”式的執法,只會徒增執法的難度。
因而,作為環保執法部門,日常監管很重要。從眾多的環境污染事件處理來看,企業污染行為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執法部門沒有切實履行職責的結果,也就是職能監管存在不作為。
筆者以為,環保執法應改變策略、積極作為,把執法前移到事前,把好“入門”關。要切實提高環評的“門檻”,其中執法常態化最為關鍵,不給企業一絲違法的機會,著力提升監控企業排污的技術含量。與此同時,要進一步為企業提高環保服務,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把企業的違法意圖消滅在萌芽狀態。這才是當下環保部門提高執法水平所應思考與實踐的。
環保執法部門多一點責任心與使命感,多一點科學執法的理念,那麼民眾和社會就會少一些對環保的擔憂與焦慮。因此,鉅額污染罰單並非環保執法的勝利。(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