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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7日訊 (記者 段丹峰) 因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在産品廣告宣傳中使用長征運載火箭形象,近日,長征系列運載火箭的主研製單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運載火箭研究院)將寶馬公司訴至豐臺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寶馬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本案將於2011年11月23日下午2點在豐臺法院科技園審判區公開審理。
長征系列運載火箭是中國高新科技産業和自主創新的典型代表,也是億萬中國人民的驕傲,運載火箭的形象已經深深印入人們的腦海中,現實生活中,不少企業都借用運載火箭形象給自己的産品打廣告,但其中也隱藏侵權風險。
運載火箭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雜誌發佈的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中使用了用於發射神舟飛船的CZ-2F運載火箭形象。運載火箭研究院認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其研製的運載火箭形象用於廣告宣傳,利用運載火箭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産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同時要求寶馬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