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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在第七屆中美區域空氣質量管理國際研討會上了解到,環保部將在重點區域全面推行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企業應在2014年底前向環保部申領排污許可證。
日前發佈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十二五”規劃》(徵求意見稿)要求,排污許可證應明確允許排放污染物的名稱、種類、數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和檢測要求,作為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排放污染物。試行區域排污交易,針對電力、鋼鐵、石化、建材、有色等重點行業,探索建立區域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重點區域包括珠三角、長三角、京津冀3個重點區域和9個城市群,涉及17個省(區、市),總面積118萬平方公里。
現行的排污許可制度主要應用於水污染治理。企事業單位如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應領取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儘管排污權交易試點已在多地試行,但至今仍未出臺統一的排污權交易法規。業內人士認為,在重點區域推進大氣排污許可證制度有利於排污權交易在全國範圍內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