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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社保機構可申請法院查封財産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6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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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1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草案,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草案規定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採取的強制措施:一是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用人單位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限期補繳催告書,催告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義務和相關法律後果;二是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根據查詢情況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並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産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四是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或者擔保期滿仍未能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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