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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但是,由於民間借貸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資、洗錢犯罪等問題,這就需要通過修訂與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引導和規範。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致力於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民間資本規範從事資金借貸活動,鼓勵民間借貸規範化、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滿足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
該負責人稱,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於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發展,應該將這類經批准從事專業放貸業務的機構或組織從一般意義的民間借貸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專業放貸人對待。
該負責人表示,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係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該負責人表示,對於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分類管理:一是對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予以保護。
二是對投資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的借貸活動,各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引導。三是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司法部門介入,嚴厲打擊。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試點與完善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以期為經濟決策及宏觀調控提供更為全面的信息。
對於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和處罰畸高利率,該負責人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産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於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記者 任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