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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將出臺規章促進母乳喂養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9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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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1月4日電(記者陳菲)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代售……為促進母乳喂養,保護母親和嬰兒身心健康,衛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並徵求意見。

  明確母乳代用品定義鼓勵母乳喂養

  據介紹,衛生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和世界衛生大會相關決議,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的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根據徵求意見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母乳喂養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的條件。在突發事件應對、公益捐贈等活動中,應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合理評估對母乳代用品的需求,科學管理、儲存、分發和使用。

  生産、銷售者不得促銷母乳代用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銷售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産品、禮品、樣品,以及産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産品宣傳資料等;

  ——以低於市場價向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銷售母乳代用品;

  ——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向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提供設備、資金和宣傳資料等,以及資助培訓、會議等;

  ——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絡,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全面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設計、製作、代理、發佈或者變相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營養成分接近母乳等類似表述;不得使用婦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個月以內嬰兒的名義、聲音和形象;不得出現母乳代用品的包裝、圖片和形象。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禁止以推銷産品為目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通訊、網絡等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

  醫療機構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

  根據徵求意見稿,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向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

  ——接受以推銷産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贊助;

  ——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

  ——將孕産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産者和銷售者。

  據介紹,公眾可在12月4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對徵求意見稿發表意見:登錄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或者發送郵件到:wsbzfsfgc@126.com,或將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衛生部政策法規司法規處,郵政編碼:100044。 (完)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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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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