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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本生意”就不開發票?
近日,河北秦皇島市民張先生在一家大型團購網上團購了一張餐券,比平時用餐的價格便宜將近一半,讓他大呼實惠。在飯店消費後,張先生向工作人員索要發票,對方卻稱,團購已經是“賠本生意”,不能開具發票。
因為經濟實惠又方便快捷,上網團購受到了越來越多現代人的青睞。但是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也困擾了許多人:團購消費後索要發票成了一件難事。團購消費到底應不應該提供發票,消費者應該找誰要發票,是商家,還是網站?
記者登錄各大團購網站做了一項統計,目前秦皇島市參加網絡團購的企業已達數百家之多,共涉及餐飲、旅遊、服裝、美容等20多個行業,但是在團購網上主動註明提供發票的企業並不多。為此記者從團購網站上隨機找了幾個商家,打電話詢問其是否提供發票,得到的回答大部分都是“不能”。
一家飯店的服務人員説,參加團購本來就是為了提升飯店的知名度,是賠本賺吆喝,所以無法提供發票。而另一家西餐廳的服務人員則説,沒辦法提供發票,如果顧客一定要堅持,他們在請示經理之後也可能會給開。
隨後,記者致電拉手網、美團網的客服中心,對方均表示,團購網站只是一個平臺,不提供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交易,因此不負責開具發票,開發票的事宜需要消費者與具體組織團購的商家聯絡。如果商家不提供發票,網站可以幫助協調,但不能夠保證成功。
團購消費到底應不應該提供發票?記者電話諮詢了秦皇島市工商局12315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商家必須依照規定向消費者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因此,在消費者結賬索要發票時,商家如果以各種理由不開具發票,均是一種違法行為。
商家以低價作為拒絕提供發票的理由是否成立?秦皇島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立峰説,價格讓利僅僅是商家的一種促銷方式,不能作為拒開發票的理由。至於發票由誰提供,陳律師表示,應分兩種情況:一是團購網站作為平臺服務商,只是提供團購活動的信息,不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具體的團購服務,消費者是向商家付款購買商品,這一類團購活動的發票應該由實際提供産品和服務的商家出具;另一種情況是團購網站是團購服務提供商,消費者直接把錢支付給網站,如果無事先約定,這類情況應當由團購網站開發票,因為消費者把錢付給了團購網站,這個交易環節是完整的。
(特約記者 朱潤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