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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負責人接受全國人大專題詢問後,由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緊急啟動了有關公積金修改的專項調研。調研結束後,住建部將形成專題報告,就住房公積金的修訂問題,呈送國務院。
按照住建部統一部署,住建部公積金監管司已就此問題與地方政府、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並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而住建部已經開始考慮,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做出更加剛性的規定”,改變目前公積金主要覆蓋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公務員的局面。
除此之外,在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的拓寬方面,將通過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改,明確技術操作路徑等方式,確保住房公積金可用於房租支付等個人住房消費,但是,對於放開用於非住房消費的可能性不大。同時,目前已經試點的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短期貸款的做法,也將在修改的過程中“進行體現”。
火速調研
“我們已經和地方政府還有中央政府各部門進行了知會,説明了我們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展開調研的情況,並請他們予以配合。”11月2日清晨,住建部一位官員向《中國經營報》記者強調,調研是修改之前的“必須動作”。
10月27日,住建部部長姜偉新、副部長齊驥前往全國人大接受關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專題詢問。在回答部分全國人大常委問詢時,齊驥、姜偉新先後表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進行修改。
烏日圖是全國人大常委,在1998年時參與中國住房改革制度的幾乎全部工作,其中亦包括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頂層設計”。日前,他告訴記者,中國內地的住房公積金是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後逐步普及到全國。至今已有20年時間,已經出現了不能適應時代特徵、市場環境變化的內容,因此,進行修改,是當務之急。
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在此後的11年時間中,條例一直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和提取所依據的基本法律性文件。直到2010年,全國部分省市試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條例”方才被突破。
“現在我不方便説條例做哪些修改,因為還在調研階段,但是,調研結束後,我們會專題呈文向國務院彙報,屆時,條例修改的程序就會啟動,應該不會太久。”前述住建部官員向記者表示。而本次對條例的修訂工作,也將充分聽取全國人大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方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系統等相關部門,已經就在住房公積金領域繳存、使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本部門、本地方存在的困難、問題等,住建部目前正在對這些意見、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並會商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
繳存剛性
儘管條例修改正因正處於前期調研階段,而尚不能確定最終的修改內容。但調研之中各方反饋的情況、問題和建議,卻相對集中。其中,住建部高級官員已經在內部表態,要求各部門研究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做出“更為剛性的規定”的可能性。
記者了解到,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是9100余萬,其中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積金繳存人數為6100余萬。這意味著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主體。
對於這一數據,住建部副部長齊驥在接受全國人大專題詢問時,也予以了證實。齊驥表示,這在住建部看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如果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在非公企業內都無法全面享受到,那麼,更談不上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的拓寬。
“部領導做了這樣的表態,即要求相關部門研究、調研,是否能夠對城鎮各類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做出更剛性的規定,住建部目前也在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隨後,住建部一位官員向記者證實了這一説法。
目前住房公積金雖然位列“三險一金”,但卻並沒有“強制繳存”的“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為強制繳存,地方社會保險部門對於未按規定繳存“三險”的有權做出嚴厲處罰。
但是,住房公積金卻並不享受“強制繳存”的待遇。“住房公積金這個制度是為這些中高收入的人錦上添花呢?還是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難人群的雪中送炭?”全國人大常委烏日圖向記者反問。
對於何謂“更剛性”的規定,前述住建部官員向記者解釋,即是通過各種行政、法律的手段,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面,讓更多需要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人群得到住房公積金的覆蓋。
拓寬渠道
記者了解到,儘管住建部高級官員已經提出“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剛性規定”的思路,但由於其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多系統的協調問題,一次性到位將住房公積金上升到和三險一樣全面強制繳存的程度,擁有一定的難度,分步擴大的可能性較大。但是,在拓寬住房公積金使用渠道和用途方面,在調研過程中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現在反映比較集中的是公積金提取繳納房租的問題,實際上,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允許的,只是提出要求是房租超過月收入的5%,就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前述住建部官員告訴記者。但是問題出在部分地方政府為這種提取公積金的方式設置障礙。
在接受全國人大專題詢問時,齊驥表示,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公積金管理方便,禁止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這種情況是不符合公積金條例的。
目前,在修訂工作的調研過程中,針對此內容所形成的相對共識是,一方面明確提出要求,地方政府和公積金管理機構不能為公積金合法用途(符合《住房公基金管理條例》)之內的支取行為設置障礙。另一方面,明確各種可以支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用途,以及對應的判定標準和操作規範。與此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除此之外,在未來將進行“條例”修改中,現在可以基本確定的是,將放開住房公積金在未提取的增值收益部分,用於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短期貸款的規定,並結合試點工作的效果在全國推開,確保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的資金來源。
“至於其他的,外界提到比較多的住房公積金用於非住房消費的問題,恐怕短期之內放開的可能性不大,雖然我們的公積金制度是效倣新加坡建立的,而新加坡的住房公積金已經有相當用途用於非住房消費,但我們現在的基本國情和技術操作手段,還有一定的障礙,短期之內,這是不可能的。”上述住建部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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