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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4日起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暫行辦法》稱,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支付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合作銀行。確定作為備付金銀行的商業銀行,應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或總資産超過2000億元人民幣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監管標準。
《暫行辦法》明確,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應與支付機構自有資金分戶管理。客戶備付金應全額存放在備付金銀行賬戶,且只能用於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戶備付金的,應確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足夠滿足日常支付業務需要,且其在備付金合作銀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戶備付金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暫行辦法》提出,支付機構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不得低於其接受的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的50%。客戶備付金日均餘額為最近30日內支付機構所有備付金銀行賬戶的日終平均餘額。
《暫行辦法》所指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所指客戶備付金,是指客戶預存或留存在支付機構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為客戶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