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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油價格調整新機制實行了3個月之後,11月1日晚間,國家發改委又再推燃油附加費變動新規則,對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
通知要求,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成本累計變化幅度超過每噸250元時,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最高標準方可進行調整,如果航空公司決定上調燃油附加,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執行5日後(含第5日)出臺;如果航空公司決定下調燃油附加,則應在綜合採購成本調整5日內相應下調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
新規定同時還要求,在減半計收兒童、革命傷殘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體燃油附加標準時,對不足10元的個位尾數,由現行“四捨五入”取整到10元改為舍去尾數計收。
發改委指出,為避免燃油附加變動過於頻繁,這次完善聯動機制時增設了調整燃油附加的啟動條件,明確了航空公司上調燃油附加的具體執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