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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拖不決的債務給公司的正常運營帶來了嚴重影響。公司被拖欠的賠償費、租賃費共約1900萬,另加截至今年9月份應支付的利息費用1600萬元,總計達3500萬元。”日前,上海萬康機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康機械)董事長陳凡告訴記者。
被陳凡指稱拖欠公司款項的是上海地鐵機械清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清場公司),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為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後者隸屬於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通集團)。
萬康機械與地鐵清場公司的經濟紛爭,緣自“上海地鐵一號線上海南站站改建工程”。經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地鐵清場公司需向萬康機械支付不拔H型鋼價款1394.91萬元、租賃費1807.8034萬元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申通集團曾通過上海申通地鐵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約1300萬元。萬康機械卻發現,地鐵清場公司已處於破産地步,幾無可執行資産。
然而,申通集團方面並不認可上述兩家公司達成的相關《會議紀要》,且認為已支付的款項,超出了應付的數額。事態處於僵持之中。
糾紛緣起
萬康機械的佈告欄上,貼著一紙落款日期為2011年7月21日的《通告》,向公司員工致歉,因“公司運作出現問題,資金緊張”,“對職工的欠款一直拖欠著”,希望員工將被欠款項統計後報給公司。
“我們遲遲沒能全額拿到地鐵清場公司拖欠的賠償款和利息,致使公司資金鏈緊張,債主也聞風上門逼債,公司現在幾乎喪失了上海地區的業務,運作非常困難。”萬康機械董事長陳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説。
2003年1月,萬康機械與地鐵清場公司簽訂了“上海地鐵一號線上海南站站改建工程”《工程分包合同》,由萬康機械承包上海南站SMW工法工程的施工。
根據合同,該施工內容為“850SMW勁性水泥土攪拌樁施工”,承包方式為 “雙包”,合同價款暫估為3058萬元。
陳凡稱,施工完畢後,原定全部H型鋼都要拔出,對H型鋼工程款則按天數計算每噸型鋼的租賃費用,竣工結算時再按實際使用期調整租金。但施工過程中,業主方對工程進行了調整,將原設計全部拔出H型鋼變更為部分採用永久不拔出H型鋼。
雙方于2006年12月就“地鐵南站改建SMW工法H型鋼不拔賠償事宜”展開商談。當時的《會議紀要》中確認的主要意向顯示:雙方認真核對了不拔型鋼的賠償數量為2536.2噸,如能將該專項賠償總價列入當年二次回購的審批順序,並於年底前將這一貨幣量兌現,則萬康機械願接受每噸5500元的單價;另為保證該項資金快捷安全到位,杜絕週轉環節派生出資金轉移和矛盾擴散,同意由地鐵清場公司具體操作該專項資金的決算審核和撥付事宜;地鐵清場公司明確要求萬康公司不追索型鋼的租賃費;此外,萬康機械要求地鐵申通集團能理解公司因該項目帶來的實際困難,並請求給予適當補償。
《會議紀要》並未解決雙方的爭端。2008年,萬康機械將地鐵清場公司訴至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
二上法庭
徐匯區法院指出,該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不拔出H型鋼的數量和單價。萬康機械認為應根據《會議紀要》確定的2536.2噸賠償。地鐵清場公司則認為,萬康機械曾編制結算匯總,確認數量為1997.86噸。
徐匯區法院則認為,《會議紀要》可看作雙方就該項爭議賠償數量達成一致意見的唯一依據,原告按照單價5500元/噸計算的賠償數額,符合《會議紀要》的約定。
案件另一爭議焦點 “萬康機械主張H型鋼租賃費有無依據”,徐匯區法院認為,原告按每天8元/噸計算租賃費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採納。
徐匯區法院的判決要求地鐵清場公司向萬康機械支付不拔H型鋼價款1394.91萬元、支付不拔出H型鋼租賃費1807.803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上訴時,上海市一中院認定,依據雙方于2006年12月簽訂的《會議紀要》可以確定,該會議紀要係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仍維持原判。
執行難題
“判決生效後,地鐵清場公司方面分3次支付了1300萬,尚欠1900萬,再加上我們此後重新計算過的、至今年9月份應付的利息1600多萬,我們目前仍被欠3500萬元左右。”萬康機械董事長陳凡説。
在進一步追索資産過程中,陳凡發現,地鐵清場公司已幾無可執行資産。上海申通地鐵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曾在《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資券募集説明書》仲介紹,地鐵清場公司主營為地鐵站點和沿線物業建設中的土方挖掘、土方運輸、路面平整、場地清理等業務。2009年,該公司總資産1075.56萬元,凈資産422.74萬元,2009年虧損315.74萬元。截至2010年3月末,地鐵清場公司總資産1075.56萬元,實現凈利潤0萬元。目前該公司和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等均處於歇業或清算狀態。工商資料顯示,地鐵清場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為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該公司隸屬於上海申通地鐵資産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後者為申通集糰子公司。
參與執行追索賠償款的上海君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龍興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供了一份2009年11月20日的《被執行人財産狀況申報表》,顯示地鐵清場公司經營收入(含各種現金補貼)為22.5466萬元,存款金額僅6萬餘元,另有現金1萬餘元及轎車一輛。
周龍興向法院遞交的《有關被執行人上海地鐵機械清場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相關情況概述》顯示,2008年6月,地鐵清場公司原股東上海市地鐵總公司撤資,但後者與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均表示為地鐵清場公司的債權人提供擔保。記者獲得的兩份《有關債務清償及擔保情況説明》也顯示,地鐵清場公司曾稱,公司將繼續負責清償債務,並由股東上海市地鐵總公司和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提供相應的擔保。
“2008年時,地鐵清場公司還有貨幣資金951.67萬元,擁有固定資産原價2462.90萬元,凈值1234.97萬元。申通集團2007年度、2008年度財務報表附注均顯示,其對上海市地鐵總公司負有長期應付款2.1億元。上海市地鐵總公司從地鐵清場公司撤回註冊資金700萬元時,也表示為地鐵清場公司的債權人提供擔保。”周龍興介紹。
據此,萬康機械提請追加上海市地鐵總公司和上海地鐵物資有限公司為被執行人。
“申通集團方面並不認可那份《會議紀要》,那是地鐵清場公司時任負責人與萬康機械私下簽訂的,現在該負責人也已因受賄入獄。”11月1日,申通集團相關負責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地鐵清場公司是獨立法人公司,目前應已處於破産狀態。更何況,申通集團方面目前向萬康機械支付的工程款,也已遠遠超過了應付數額。”上述申通集團相關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