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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價機票拒退改簽涉嫌"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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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購買特價機票後行程發生變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無奈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為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相關部門對此持何種態度?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後,她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於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無奈之下,劉家輝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並將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並未退還。劉家輝於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630元。

  10月26日,記者就此案採訪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向記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制定票價。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類似特價機票時,需明確提示使用條件。周塞軍認為,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並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要求,並未違反法律。

  劉家輝對此表示,南航提示並不醒目,但她並未否認自己的退票行為屬於違約,“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為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如果我不坐的話,張三李四也有可能坐,我並沒有使南航喪失這個交易的機會。”劉家輝認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對退票和改期的乘客進行區別對待。

  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認為,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簽”這一使用條件,也不能使這一條款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於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餐廳要求客人‘不得自帶酒水’,客人可以選擇到其他的餐廳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這麼多,大家對於打折機票都採取不得退改簽的政策,實際上已經讓消費者喪失了討價還價的餘地。”王成説。

  事實上,作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規定的,並不只是南航一家。

  10月25日庭審結束時,法官詢問劉家輝是否接受調解?劉家輝表示不會接受調解。“不管什麼結果,我都會堅持打下去。我不單是衝著600多元錢去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不合理,於是提起法律訴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也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公益訴訟的關注。”劉家輝説。

  涂銘李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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