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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供暖溫度不達標可索回取暖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1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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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蘭州10月31日電(記者 王博)11月1日零時,蘭州市今冬供暖將正式啟動。蘭州市供熱部門要求,用戶採暖期間,室內晝夜溫度應不低於18℃。如供熱溫度不達標超過24小時,住戶可要求供熱單位退還低溫期取暖費。

  蘭州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供暖期間,採暖用戶室內晝夜溫度應不低於18℃。用戶24小時以上供熱質量不達標,並經供熱管理機構核實為供熱單位責任的,低於室溫合格標準2℃以內的,供熱單位按日向用戶退還低溫期的半額取暖費;低於室溫合格標準2℃以上的,則按日退還低溫期全款。因停水、停電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停暖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採取保暖措施,並報供熱管理機構備案;停暖時間累計超過3日的,按日退還超出時間的取暖費。

  同時,《辦法》規定,擅自改動室內墻體結構和供熱管道,或對採暖設施進行包裝,以及供熱系統設計、安裝不符合國家規範的用戶,不在索賠範圍之內。

  據悉,蘭州市供熱管理辦公室還向公眾通報了蘭州市135家供熱企業的服務電話,如用戶在採暖過程中,出現管道或設備跑、冒、滴、漏等問題,可撥打所屬區域的供熱站電話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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