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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融通辦法正式發佈 11家試點券商或首批開展業務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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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融通業務的正式推出進入最後衝刺階段。

  2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辦法》),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證券金融公司、滬深交易所、中登公司以及證券公司都在依照《辦法》的要求進行相關制度的完善、技術的測試和業務實施方案的準備,待這三項工作準備成熟,並經過聯網測試和模擬運轉後,就可以推出轉融通業務,目前還沒有具體時間表。

  據該負責人介紹,在轉融通業務正式推出之前,還需完成三項工作,目前這三項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籌備當中:一是證金公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有關各方須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實施細則;二是按照目前所涉及的轉融通業務模式,證金公司須應用滬深交易所的綜合交易系統進行轉融通申報、匹配,應用中登公司的賬戶系統進行劃轉、保證金託管,三方均需開發建成相應的業務系統或業務處理平臺;三是參與轉融通業務的出借方和借入方,尤其是可能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完成自身業務實施方案的準備和系統開發。

  對於業內猜測的首批開展轉融通的券商會有哪幾家?上述負責人表示,開展轉融通的券商需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和準備情況兩方面來考慮。但他也透露,前兩批11家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券商因為資本實力強,業務成熟度比較高,有可能會成為首批開展轉融通業務的券商。“當然還要取決於公司是否有轉融通的需求”該負責人強調。

  記者了解到,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主要做了兩方面修改。

  一是合理放寬了轉融通業務有關風控指標。徵求意見稿規定,證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0%。有不少意見提出,上述指標過嚴,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為此,《轉融通辦法》適當放寬了比例限制,將上述指標由5%和10%分別上調到了10%和15%。

  二是明確了證券金融公司的保密義務。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證券金融公司獲取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相關信息若涉及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除用於法定用途外,應當予以保密。《辦法》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了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因履行職責而獲悉的信息保密的規定。

  針對業內關注的何時建立轉融通互保基金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轉融通互保基金會選擇在適當時機推出,目前還沒有具體考慮”。根據《辦法》規定,證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據化解證券公司違約風險的需要,建立轉融通互保基金。轉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辦法,由證券金融公司制定,經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此外,對於轉融通會成為大股東變相減持限售股份的通道的擔心,該負責人表示,實際上,限售股是不能出借的,因此不會出現此類股份的持有人變相減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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