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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王宇、王培偉)中國人民銀行28日對外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辦法》提出,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
《辦法》還提出,用於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具有向發卡機構為客戶開立的網絡實名個人支付賬戶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資金限額為100元。
在期限方面,《辦法》提出,記名預付卡可挂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不記名預付卡不能挂失,可設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於3年。用於小額快速支付領域的電子現金、電子錢包類芯片預付卡可不挂失,可設置不少於3年的有效期
《辦法》要求,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發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身份,登記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辦法》要求預付卡嚴禁以下充值行為:記名預付卡向不記名預付卡充值;不同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之間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預付卡向網絡支付賬戶充值;預付卡向銀行賬戶充值、轉賬;預付卡和單用途預付卡之間互相充值;電話卡、移動充值卡、公交卡、遊戲點卡向預付卡充。
央行表示,該管理辦法意在規範預付卡市場秩序,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單位、個人于2011年11月5日前可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