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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説謊 紫光股份澄清與清華同仁無任何關係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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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委託書。

  紫光股份澄清與清華同仁無任何關係,紫光興業股權轉讓8個月後紫光通訊仍簽署協議

  就在紫光股份(000938)的流通股東因公司股票停牌4個交易日而錯失了近本週以來大盤大漲100多點的行情之後,紫光股份終於在昨晚發佈了澄清公告。

  《新快報》賺錢版在10月22日以來,已就此事進行了連續深入調查,尤其是在本週三發表的《清華同仁綁架清華概念紫光股份澄清公告難産》一文中,指出紫光股份理應澄清7大問題。

  在最新的澄清公告中,紫光股份首先澄清清華同仁與其不存在股權關係,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其次,説明了紫光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紫光通訊也已在2010年5月1日將在紫光興業中的60%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清華同仁,故與此後發生的一系列事件沒有任何關係。但同時,公司承認在會計處理上存在差錯,應更正。不過,對照新快報記者在調查中獲得的一系列資料,紫光股份澄清後,又反證出一連串非常蹊蹺的事件,到底誰在説謊呢?

  清華同仁“偽清華”概念得到證實

  澄清公告明確説明:“自2002年10月31日之後,清華同仁與本公司不存在股權關係,也不存在任何關聯關係。亦未委託清華同仁進行媒體報道的交易事項。啟迪控股(現在的紫光通訊)原持有清華同仁60%股權,2002年9月7日清華同仁隨同啟迪控股置換入本公司,2002年10月31日啟迪控股將持有清華同仁全部股權轉讓。”這個事實,與新快報賺錢週刊10月22日《3.575億去哪了》一文,及10月26日“清華同仁綁架清華概念”一文中所畫出的股權變更圖的結論是吻合的。也就是説,即便名稱帶有“清華”二字,即便官網地址與清華大學官網非常相似、甚至與清華嫡系公司“清華同方”僅差一字,但清華同仁與常識中的“清華”概念無任何關係。

  紫光興業已賣“啥也不知情”

  澄清公告説“紫光興業原為控股子公司紫光通訊持股60%的子公司”,但又稱:“自2010年5月1日起由紫光通訊轉讓給了清華同仁。因交易價格為960萬元,未達到深交所有關規則的披露標準,故未臨時公告”。股權轉讓後,後紫光興業所發生的重大交易事項公司沒有披露義務。

  轉讓的過程為:2010年4月26日,紫光通訊與清華同仁簽署協議,前者將持有的紫光興業60%股權轉讓給清華同仁。雙方約定:2010年5月1日後,紫光通訊原持有紫光興業的60%股東權益所有權上的風險和收益轉移給清華同仁,即此後紫光通訊就失去對紫光興業的控制權。紫光興業所有經營業務、公章和營業執照等重要文件及可以辦理紫光興業過戶的工商行政手續等已于2010年4月30日全部移交給清華同仁。本次交易價格960萬元,轉讓收益19.28萬元,紫光通訊已按照規定對此轉讓收益依法納稅,對公司報表的影響數已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真實、完整反映。

  澄而不清反增四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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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未説明紫光通訊與清華同仁完成有關紫光興業股權的過戶時間,而公告所附的會計師説明如此表述:“約定股權交割日為2010年5月1日”,而公告則稱,2010年底前紫光通訊才收到上述全部股權轉讓款項。

  為什麼不説明具體工商變更手續的時間呢?是疏忽還是故意回避?還是至今依然沒有完成?

  協議後長達8個月,不收回960萬元的轉讓款,而此期間,有證據顯示的,紫光興業至少收了洋浦鑫盈和深圳傲盛霞兩筆同為1.65億元的鉅款,同時紫光股份還稱,“與清華同仁2296萬元的應收賬款,為公司貿易業務産生的往來”。這邊在貿易業務上讓對方欠錢,那邊近千萬的股權轉讓款8個月不要,對方其間的所作所為一無所知。正常嗎?為何紫光股份對清華同仁如此“寬仁”?一家上市公司對旗下子公司的股權出讓及監管會如此放鬆嗎?不説明那個非常重要的過戶時間真是疏忽嗎?

  2

  公告稱,“2010年5月26日,洋浦鑫盈與清華同仁、紫光興業、紫光投資簽署委託持有林東煤業65%的股權協議”,公司對此並不知情,該事項也與公司無關。同時,公司對失去控制權後的紫光興業的重大事項無法獲取。”

  真是無法獲取嗎?新快報獲得的一份授權書顯示,授權人為紫光通訊法人代表李志強,蓋有紫光通訊公章,被授權人為馮磊,授權內容就是“就貴州林東煤業增資擴股項目”之涉及紫光興業股權質押協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等事宜”,授權人處有李志強的簽名。

  李志強是誰?除擔任當時的紫光通訊法人代表,他還是當時紫光股份的總裁,公告顯示,李志強是在今年6月初方辭去總裁職務。

  紫光股份的總裁和紫光通訊的法人代表為同一人,簽署了授權書,現在紫光股份卻説”對失去控制權後的紫光興業的重大事項無法獲取”,你信嗎?除非一個假設,那份授權書又是偽造的。

  另外一個細節是,在李志強的授權書上,既無簽署授權的日期,也無授權期限,這像是一家上市公司總裁幹的事嗎?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的日常文件簽署也是這麼隨便嗎?

  3

  公告前面稱,公司對“2010年5月26日,洋浦鑫盈與清華同仁、紫光興業、紫光投資簽署委託持有林東煤業65%的股權協議”,不知情,也與公司無關。後面又説,應紫光興業實際控制人清華同仁書面要求,紫光通訊協助清華同仁為其與洋浦鑫盈的借款用已屬於清華同仁的紫光興業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

  一個繞不開的結就是,紫光通訊法人同時也是紫光股份總裁,如何解釋“不知情”呢?

  同時,公告也未交待清楚,既然”應清華同仁書面要求,紫光通訊協助為其與洋浦鑫盈的借款用已屬於清華同仁的紫光興業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手續”,那麼,後面的股權解押手續,及由此引發的“假公章”爭議,紫光通訊又知不知情呢?

  請注意一個關鍵時點:2010年12月2日,紫光通訊與深圳傲盛霞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第三條為“紫光通訊的授權”,第一點寫著,紫光通訊不可撤銷授權清華同仁全權處理標的的轉讓事宜”。

  不禁要問,2010年12月2日這天的紫光通訊,是誰的紫光通訊呢?

  4

  從時間順序上看,雙方在2010年4月26日簽協議,4月30日就將所有公章和營業執照移交,但直到2010年底前紫光通訊才收到全部股權轉讓款項。在紫光股份什麼都不知情期間,發生了什麼?

  就在紫光通訊與清華同仁發生紫光興業股權交割後的第26天,清華同仁、紫光興業、紫光投資就與洋浦鑫盈簽署了有關委託持有林東煤業65%的股權協議”,然後3家公司都收取了鉅款。並引發了後面的一系列糾紛。

  除我們反復提到的,紫光股份總裁和紫光通訊法人代表為同一人——李志強外,當時的清華同仁法人代表為李中祥——2009年剛辭職的前紫光股份財務總監、副總裁,辭職不久就進入清華同仁。

  曾在紫光股份中擁有最高權力的兩位李先生,彼時又代表不同公司發生交易,然後上市公司又反復稱“什麼都不知情”、“與本公司無關”,你信嗎?

  無效判決能否挽救清華同仁

  就在新快報連續揭開清華同仁的“偽清華”外衣後,有媒體就“偽造假公章”一事發表文章,稱從有關渠道獲得編號為海行初字第00130號判決書”,顯示“海淀區法院判決洋浦鑫盈訴海淀工商分局和上述三家‘清華係’公司偽造公章一案事實不成立,洋浦鑫盈敗訴。”

  而新快報最新獲得的情況是,這份“海行初字第00130號判決書”是份無效判決,從未生效過。因為洋浦鑫盈不服,依法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2011年9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下發編號為“一中行終字第2349號”行政裁定書,判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撤銷了上述海淀區法院的行政判決,發回重審。

  有資深法律專家告訴記者,“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這樣的用語在二審裁定書中很少同時出現,基本全盤否定了一審判決。而“發回重審”,意味著該案原一審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將回避,重新組織合議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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