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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還借款及保險費 擔保人起訴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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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26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一審判決限被告蔡文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天內支付原告聯運公司為其墊付貸款31000元,墊付車輛保險費用8092.32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被告蔡文斌在原告聯運公司處購買奧邊小車一輛,同年10月為其辦理汽車消費貸款,被告蔡文斌和中國銀行簽訂了《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原告聯運公司為其和中國銀行簽訂《貸款保證合同》,豐城公證處對上述兩份合同進行了公證。2008年9月被告蔡文斌車輛保險到期但未續保,中國銀行依據《汽車消費借款合同》及《貸款保證合同》催告原告聯運公司履行保證義務,代被告蔡文斌對抵押車輛續保。2008年9月12日,原告代被告對該車輛續保,墊付保險費用8092.32元。2010年6月,被告貸款到期未向中國銀行繳付,中國銀行向保證人即原告催告履行保證責任。同年6月30日,原告為被告墊付銀行貸款31000元。此後,被告對原告墊付的上述款項沒有給付原告,雙方由此釀成糾紛。

  法院認為,原、被告分別與中國銀行簽訂的《貸款保證合同》、《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並經豐城公證處公證,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都應遵守,原告為了履行保證義務,為被告墊付銀行貸款及保險費用,向被告追償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法院應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