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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好事該怎樣辦好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4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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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發佈的“十二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首次提出了“以房養老”的概念,鼓勵商業保險企業、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以房養老”試點業務。

  近年來,全國已有不少地方對“以房養老”進行過探索與試點,但目前尚無成功案例。原因在於,制約“以房養老”的現實問題太多,且這些問題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解決。説白了,“以房養老”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眾所週知,受傳統文化影響,中國人一生奮鬥的最主要目標,就是給子女多留一些財産,其中房屋是最核心的財産。絕大多數老百姓寧可自己辛苦一輩子,也要想方設法給子女留下一套住房。也正因為這樣,絕大多數人都不會選擇把住房抵押給銀行,用於自己養老。不要小看觀念的力量,只要這一觀念得不到轉變,“以房養老”有再多優點,也難以推行下去。

  雖然“以房養老”在國外比較流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從我國目前房地産市場的發展來看,條件也並不具備。因為,在“以房養老”比較常見的國家,一般房地産市場都比較成熟,不規範行為很少,房價也相對穩定。相反,我國正處於房地産市場發展期,不僅房價變動很大,而且房地産市場行為尚不規範。一旦推行“以房養老”,住房的價值如何測算,提供的資金如何確定標準,都是很難把握的問題。一旦“以房養老”後房價出現大跌,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現象,銀行將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如果“以房養老”後房價繼續快速上漲,房屋的價值就很難體現,對房屋所有人不公平。從這方面看,“以房養老”也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另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是,其他國家之所以能夠較好地推行“以房養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房屋不存在“産權限定”問題,不僅房屋的所有權是永恒的,土地的所有權也歸房屋所有人。相反,我國不僅對房屋産權有50年、70年的期限規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房屋所有者只具有土地使用權。那麼,一旦房屋産權期滿,如何續期、續期後如何繳費、房屋收入是否應當全部屬於房屋擁有者,目前也存在法律空白。這方面的政策障礙對推行“以房養老”也是很大的障礙。

  在中低收入階層在整個社會佔比還比較大、下崗失業人員還比較多、“啃老族”還比較普遍的情況下,一旦全面推行“以房養老”,通過房屋抵押獲得的資金,不僅可能有相當一部分會落入子女腰包,使“以房養老”無法起到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的作用,而且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醫療衛生機制不完善,“以房養老”獲得的資金也較難滿足房屋擁有者的現實需要。

  也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以房養老”方式可以探索和試點,但不要對其抱太大的希望。解決養老問題最根本的辦法,還是要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資金髮放標準、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完善醫療衛生體系等,解決老年人的生活問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質量。“以房養老”則可作為社會保障的一種補充手段,可進行一些探索,而不必強行推開。(譚浩俊 作者為江蘇省鎮江市國資委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