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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自律公約》已由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總經理聯席會的6家信用評級機構成員單位協商訂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備案,現予公告。
第一條為促進湖北省信用評級業務規範發展,提高信用評級行業公信力,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和《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湖北的實際,經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總經理聯席會的6家信用評級機構成員單位協商一致,特製定本自律公約。
第二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管理規定,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業監管和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總經理聯席會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規經營。
第三條堅持真實性、一致性、獨立性、客觀性和審慎性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維護有序、公平的市場秩序,珍視行業聲譽,共同提升行業公信力。
第四條嚴格按照信用評級規範明確的操作流程,盡職盡責完成信用評級工作,努力為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評級服務,確保評級結果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第五條改進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配備履行評級業務職責必要的資源,加強評級隊伍建設,充分收集評級信息,優化評級流程,完善評級方法,不斷提高評級水平。
第六條提高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依法披露評級依據、評級過程和評級結果等相關信息,做好風險提示,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條遵守保密義務,妥善保管評級業務檔案和客戶資料,不洩露客戶的商業機密。
第八條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人員在從事信用評級業務過程中,承諾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出租、出借信用評級業務資質,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信用評級業務資質;(二)在承攬業務時向評級對象承諾、保證評級級別;(三)以低於合理成本的價格進行惡性競爭;(四)以給予禮金、回扣等方式招攬評級業務;(五)與評級對象或其他社會參與主體合謀篡改評級資料,歪曲評級結果;(六)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七)惡意詆毀、貶損同行,損害行業聲譽。
第九條信用評級機構如違反本自律公約,自願接受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總經理聯席會自律管理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監督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湖北省信用評級機構總經理聯席會6家信用評級機構成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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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