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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發債短期難實現 防範風險是首位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2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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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發債≠自主發債

  雖然四地獲准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但地方債的發行規模、發債用途以及未來償還等仍由中央分配。地方政府短期內難以全面掌握髮債自主權。

  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指出:“全面實行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短期內無法實現。這需要預算法的修正、行政體制改革、還要伴隨財稅改革等配套機制的調整。”

  一些專家指出,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形式多樣,沒有形成統一規範,此外,債務收支未納入預算管理,債務監管仍然存在缺位,從這些方面來看,地方自主發債短期內無法實現。

  據新華社電根據財政部近日下發的通知,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從目前來看,地方政府自主發債面臨較大阻礙,短期內難以實現,尤其需要防範風險。

  帶動銀行股上漲

  這一政策出臺後,21日當天,滬深股市多數銀行股上漲。長城證券基金分析師閻紅認為,此前地方債務違約風險成為阻礙銀行股上漲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四地獲批自行發債試點消息的刺激下,投資者對銀行股有樂觀預期。

  近幾年,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融資難問題凸顯,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組建地方融資平臺,這雖對緩解融資難有一定作用,但在規範性與防範風險方面並非長久之計。

  根據審計署公佈的數據,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2萬億元。權威部門曾表示,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雖總體可控,但部分地區和行業償債能力弱,存在風險隱患,須引起高度重視。

  相關專家表示,地方政府在正常的條件下難以經過自身的努力解決財力問題時,通過資本市場適當舉債籌集建設資金成為必然,賦予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適當的舉債權,是進一步深化財政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防範風險是首位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此次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將更有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地方政府發債要將風險防範放在首位,應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例如規定地方債的用途是什麼,如何監管等。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認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管理辦法必須要透明。此外,發債必須和使用挂鉤,以政府的名義發債,這個錢籌來怎麼用必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