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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月20日公告稱,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該部已于17日印發《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以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範自行發債行為。
《通知》稱,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
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同時,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其中,承銷是指試點省市與主承銷商商定債券承銷利率(或利率區間),要求各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承銷額或承銷利率及承銷額,按市場化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承銷額的發債機制。
招標是指試點省市要求各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報送債券投標額及投標利率,按利率從低到高原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中標額的發債機制。
此外,試點省市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債券發行兌付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試點省市應當提前兩周向財政部報送債券發行計劃,並於發行結束後兩周內報送債券發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