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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財政部網站上發佈了關於《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的通知?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
《辦法》中明確指出,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辦法》還規定,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各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應當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分析人士認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是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與地方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方式?而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不僅可以引導地方政府逐漸規劃自己的債務管理流程,優化債務結構,也有利於其在風險控制預警方面,增加諸如提高透明度等積極有效的措施?
在中信建投研究員黃文濤看來,若能將地方政府的融資統一歸結到地方政府債這單一的、顯性的渠道,不僅有利於中央的集權,有利於強化對地方政府的硬約束,也有利於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市場化?他表示:“樂觀地看,地方政府債在全國範圍內的推開,將會逐步部分地或全部地替代城投債?”
“從實際操作層面看,目前中央政府已經連續三年代發地方政府債券,”金元證券分析師王晶表示,“為了更好地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融資困局,推出自行發債試點,本身是正常的發展方向,也是一條必由之路?”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業內專家看來,允許四省市發債,一方面説明了年內地方償債壓力確實“不小”;另一方面在地方政府舉債約束機制未能健全的情況下再開新口子,則很可能為未來埋下更大隱患,而財政部“代辦”償付,也將使市場無法正確評估其信用風險?
據記者了解,鋻於目前試點省市依舊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因此,該類債券仍應被視作免評級的國家級債券?
一位商行交易員在談到該問題時表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和此前市場呼籲的“自主發債”依然有著很大的區別?事實上,試點省市地方債的“自主性”並不強,無法充分發揮出地方政府的主動性?
上述交易員稱,若將來市政債最後發展成由地方政府自行償付,那麼,或許可以借鑒類似于“城投債”等準市政債的做法?而當前信用機構對城投債的評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