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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浙粵深獲准自行發債 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1日 10: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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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啟動。

  通知稱,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為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為3年和5年,期限結構為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通知指出,試點省(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年至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通知還指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從“代理”到“自行” ──地方政府舉債新模式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國地方政府發債是由中央代理,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啟動,意味著我國正在探索地方政府發債的新模式,有利於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穩定和規範的發債渠道,逐步向自主發債模式過渡。

  金融危機期間,伴隨著一攬子應對金融危機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資難問題凸顯,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組建地方融資平臺緩解地方融資難問題。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近幾年,地方政府組建的融資平臺雖對緩解融資難有一定作用,但在規範性與防範風險方面並非長久之計。

  2009年,國務院同意地方發債,由中央代理髮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這是繼亞洲金融危機之後,我國再次通過中央代理的方式幫助地方解決融資問題。

  “為有效化解地方財政風險,尋找新的地方舉債路徑,近幾年,我國對地方發債模式進行了探索,對相關政策進行了一定調整,這次將發債模式從中央代理變為自行發債很有意義,更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劉劍文説。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試行地方自行發債,可以引導地方政府逐漸規劃自己的債務管理流程,優化債務結構。

  值得關注的是,財政部在通知中雖明確四個地方政府可以自行發債,但對債券的期限與規模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相關專家表示,自行發債與自主發債區別在於,自行發債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麼利用,未來償還等。而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部分自負,自行發債是中央代發與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準備。

  “從長遠來看,地方政府的發債應該遵守適度、從嚴、法治化的原則,提高立法的層級,不要輕易擴大發行規模,要將風險防範放在首位,隨著試點的逐漸推開,還應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例如規定地方債的用途是什麼,如何償還,如何監管等。”劉劍文説。

  關於為什麼選擇這四個地方進行試點,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表示,這四個地方有的是證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財政能力相對較好,具備試點的條件。 (據新華社)

  地方債不大可能違約

  徐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金融司司長):

  我國出現政府性債務違約的可能性不大。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是用於各地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一次性投入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通過舉債進行建設,當代人和後代人共同承擔債務還本付息責任,可以更好地體現代際公平,克服當期建設資金不足的瓶頸制約,有利於加快完善基礎設施和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政府舉債建設形成了大量資産,相當部分資産具有長期的直接收益,一些沒有直接收益的項目,也具有間接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不能簡單地用“寅吃卯糧”來做價值判斷。

  我國包括中央政府債務和地方政府債務在內的政府債務餘額佔國內生産總值的比例不到50%,遠低於發生債務危機的歐美國家。考慮到我國正處在經濟快速增長期,政府財力增長也相應較快,政府還擁有較多的可變現資産,相對於目前的負債規模,政府總體上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